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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九支镇华剪坝社区富家坳棚户区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11 10:00:37 浏览次数: 【字体:

合江县人民政府因组织实施九支镇华剪坝社区富家坳棚户区改造项目,拟依法征收九支镇华剪坝社区富家坳57号等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区块分两期实施,2019年实施A、B区块,2019年后实施C、D区块,详见征收红线图)。合江县房屋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中心已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九支镇华剪坝社区富家坳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九支镇人民政府(现场办公地址:九支镇华剪坝社区办公室,联系电话:0830-5900158,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如在此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特此通告

附件:九支镇华剪坝社区富家坳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合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九支镇华剪坝社区富家坳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实施九支镇华剪坝社区富家坳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城镇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制定九支镇华剪坝社区富家坳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范围

合江县九支镇华剪坝社区富家坳57号等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该项目涉及被征收户136户,建筑面积约19649㎡(其中营业用房约615㎡、住宅用房约17105㎡、无产权房屋约1929㎡),另有层高不足2.2米约643㎡,简易棚约299㎡。

二、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期限

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

三、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地产凭证为补偿依据。

四、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普通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过渡费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水、电、气等各种设施补偿。

五、征收与补偿基本原则

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征收与补偿。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摇号或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六、征收与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范围内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行政、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七、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产权调换安置在九支镇新城阳光项目剩余房源,营业用房面积约60㎡,住宅用房户型面积分别为110㎡、120㎡、130㎡ 等。按照被征收人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进行还房安置。 

八、补偿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等面积1:1以评估价双向结算补差;选择产权调换面积大于原房面积,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价进行补差;选择产权调换面积小于原房面积,未选足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九、各项补偿、补助费

(一)搬迁费。

住宅房、临街底层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一次性支付搬迁费800元;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费1600元;其他非住宅按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支付,生产用房内有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按相关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临时安置费。

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每月5元/ ㎡计发,每月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发放。临时住宅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6个月。

(三)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底层营业房按每月20元/ ㎡,其他营业房按每月15元/㎡,办公、生产、仓储用房按每月8元/ ㎡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依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评估价值补偿。

(四)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自《关于九支镇华剪坝社区富家坳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告知书》公布之日起再进行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五)各种设施补偿费。

1.水电气等设施的补偿。

水:按每户2000元进行补偿;

电:特殊用电的提供供电部门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天然气:按4100元/户进行补偿。特殊用气的提供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电视光纤:按500元/户进行补偿;

空调移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挂机180元/台,柜机260元/台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挂机360元/台,柜机520元/台进行补偿。

2.其他设施及构筑物。

被征收房屋室外设施(不能搬迁的其他设施和简易房、简易棚等构筑物)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补偿。

十、政府奖励费

在县政府公布的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给予政府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1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产权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在16日-2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产权房屋市场评估价15%的奖励;在26日-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产权房屋市场评估价10%的奖励;超过30日后签订协议搬迁的不予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1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产权房屋市场评估价30%的奖励;在16日-25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产权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在26日-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产权房屋市场评估价10%的奖励;超过30日后签订协议搬迁的不予奖励。

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十一、其他补助费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补助。

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一、二、三级)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进行补助。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安置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建筑面积50㎡补偿。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他处无住房的被征收人,超出50㎡不足60㎡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还房市场评估价的50%进行补差,超出60㎡以外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差。

(三)被征收房屋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物业维修资金按现行政策规定,住宅房屋按20元/㎡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营业用房按30元/㎡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被征收房屋住宅面积不足50 ㎡的,按50 ㎡计补。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四)被征收房屋物业管理费补助。

物业管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0.6元/㎡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补助期限为60个月。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 ㎡的,按50 ㎡计补。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五)征收老红军、抗战老兵、离休干部及其遗孀房屋的,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补助。

十二、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产权面积、使用性质认定及其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面积和使用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使用性质,以规划管理部门认定的性质为准。对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的认定有异议的,异议人应通过相应法律程序处理。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确属被征收房屋结构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2.老契证产权房屋(未进行房屋普查换证但持有契证资料的房屋),由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后,按照测绘面积进行补偿。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对不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4.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二)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被征收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共有房屋的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进行补偿。

(四)未完善全产权手续房屋。

对未完善全产权手续的房屋,待被征收人完善全产权后再实施补偿。

十三、其他

本项目拟采取签订附条件生效协议,待签约率达到95%以上方可转为正式协议实施补偿。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履行搬迁义务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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