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民政局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相关会议公开,提高重大决策过程的社会公众参与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列席群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二)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三条 列席群众的联系工作由县民政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材料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列席会议的列席群众。
第四条 对已决定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的县民政局相关会议,可不再邀请列席群众列席。
第五条 县民政局召开全体会议、廉政会议、常务会议,原则上邀请列席群众列席,列席人员名额一般定为5—10人;县民政局召开的其他专项工作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方面公众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名额可结合实际酌情确定。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列席群众可以向会议承办单位了解所列席会议的相关决策事项情况,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享有知晓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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