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民政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合江县民政局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合江县民政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须填写申请公开表,如实填写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 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四条 受理申请由办公室负责,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 属于国家机密的;
(二)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该项工作列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局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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