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扩权县民政局:
为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加强基层自然灾 害生活救助资金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和《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预案》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分级负担机制,切实落实本级财政预算 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 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我 省是一个多灾省份,自然灾害救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市 (州)、县(市、区)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 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 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进行调整,确 保救灾工作开展。要认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我 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 通知》(川财社[2013]32号)要求,确保分担机制落实。省厅将 建立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 金情况通报制度,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二、健全完善申请审批程序,全过程资料可追溯倒查
要依据“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县定”的程序核定救助 对象,县(市、区)民政局应统一制定需救助对象台账,并由乡 (镇)人民政府如实填报。
户报:确定救助对象,受灾人员本人需向村委会或乡(镇) 提出书面救助申请,也可由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 文字资料存档。村评: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召 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 象。公示:村委会选出的救助对象,应在村或村民小组范围内上 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 经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 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乡审: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报材料 后进行审核,并对拟救助对象开展全面核查。核实后报县(市、 区)民政部门。县定: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 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单随机抽检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和批准。以 上各个环节都必须有责任人签字负责。需救助对象正式确定后,县(市、区)、乡(镇)应建立《需 救助对象台账》,作为实施救助的基础。
三、健全完善资金发放程序,明确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县(市、区)民政局根据上级下拨的实际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数量和本级配套资金情况等因素,在15个工作日内,对原需救助 计划进行调整,确定实际救助对象总数和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总数、救助标准和救助资金下达后,乡(镇)人民 政府要尽快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和具体救助金额,及时将救助资金 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其中他人代为领取救助资金的,要完善手 续(包括救助对象个人详细信息、联系方式及代领人的身份信息、 联系方式、代领人签字等),书面资料齐备交乡(镇)人民政府 备查。救助资金发放过程中,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须通 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其他资金可釆用现金形式直接发放,有条 件的地方可釆用“一卡(通)折”等社会化发放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已救助情况,填写由县(市、区)民 政局统一制定的《灾民救助花名册》(应当包含救助对象姓名、救助金额、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救助情况等信息),存档并 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
救灾资金是受灾人员的“救命钱”,是“高压线”。各级民 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把住使用关口,防止救灾资金挤占挪 用、截留私分。中央和省安排的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害应急救 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 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其中遇 难人员家属抚慰,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要做到全县 (市、区)统一。各地务必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资金下拨文件 的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救灾资金。
四、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救灾资金安全运行
建立抽查回访机制。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要通 过电话回访、随机抽查等形式,不定期对救助对象救助情况回访 调查,确保救灾资金发放“不漏一户,不少一分”。针对村(组) 代领情况要入户走访或电话回访,并留有记录,回访覆盖率应达 到100%,确保资金发放落实到位。
建立交叉检查制度。市(州)要在所辖县(市、区)与县(市、 区)之间建立交叉检查机制,对检查情况形成年度通报机制。异 地交叉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在交叉检查的基础上,市(州)、县(市、 区)民政部门每年应联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适时开展救 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省厅将不定期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 专项检查。
对在监管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背政策规定,挤占、截留、挪用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执行政策不力、 问题严重的,视情况追究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对虚报冒领自然 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