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汛期洪涝灾害灾损数据统计报送办法的通知
各市( 州)、县( 市、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有关
单位:
为切实做好汛期洪涝灾害损失收集、 统计、 报送工作, 避免数
出多头、报送滞后等问题,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现将《 汛期洪涝
灾害灾损数据统计报送办法》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汛期洪涝灾害灾损数据统计报送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汛期洪涝灾害灾损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规范洪涝灾害灾损数据报送程序, 及时准确报送洪涝灾害灾损数
据,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送时间: 每年 5 月 1 日 至当年 9 月 30 日 。
第三条 报送范围: 洪涝灾害直接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有关部门报送洪涝灾害灾损数据内 容如下:
民政厅填报: 受灾范围 个市( 州) 个县( 市、 区)
个乡( 镇), 受灾人口 人; 因 灾死亡 人、 失踪 人, 其中
因洪涝灾害直接死亡 人、 失踪 人; 因灾转移 人; 倒塌
房屋 间; 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亿元。
水利 厅填报: 损 坏水库 座, 水库垮坝 座; 堤防损 坏
处 千米, 堤防决口 处 千米; 水利设施直接经济损
失 亿元。
农业厅填报: 农作物受灾面积 公顷, 成灾面积 公顷,
绝收面积 公顷, 减产粮食 吨, 农业直接经济损 失 亿
元。
交通运输厅填报: 公路中断 条次, 桥梁垮塌 座。
国 土资 源厅填报: 发生地质灾害 起, 死亡 人、 失踪
人; 同时报台账注明 灾害时间、 地点、 原因( 是否因降雨引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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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
国网四川电力填报: 供电线路中断 条次。
省通信管理局填报: 通讯线路中断 条次。
其他系统若有重大灾害损失, 由相关省直部门报送。
各市( 州) 报送洪涝灾害灾损数据内 容及填报说明见附件。
第五条 报送时限及流程。
( 一) 定时报。 遇强降雨过程, 有关部门( 单位)、 市( 州) 防汛
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天 15 时将当 天( 即 前一天 15 时至当 日 15
时) 的灾损数据填报后, 将电子文档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其中市( 州) 相关部门( 单位) 仍利用自 身 行业报灾系统报送, 所报
数据涉及本办法附件中 所列统计项目 的, 须按同级政府审定的数
据填写上报; 当降雨过程持续 2 天及以上时, 须在上报当日 数据的
同时上报过程累计数据直至结束。
( 二) 非定时报。 如遇一次降雨过程造成同 一地点同 一时间
死亡、失踪 3 人以上的, 市( 州)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在灾情发
生后的 30 分钟内 将所掌握的情况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省
直有关部门( 单位) 应在接到报告 30 分钟内 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办公室。
第六条 审定。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汇总的灾损情况以专报形式及时
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审定, 经其审定后, 再向 省委办公厅
( 含省 委 常 委 办)、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含 省 政 府 应 急 办) 报 送。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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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县( 市、区)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数据, 由 同级人民
政府审定。
第七条 反馈。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日 向 省 委办公 厅( 含省 委常委
办)、省政府办公厅( 含省政府应急办) 报送的同时, 将审定的数据
反馈给省直相关部门( 单位)。 市( 州)、 县( 市、 区) 防汛抗旱指挥
部办公室在上报同时, 需将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反馈给同级相
关部门( 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由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 印
发之日 起执行。
附件: 各市( 州) 汛期洪涝灾害灾损数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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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 : 依申请公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5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