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指南
A.1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范本)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一、救助对象
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因当年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期间基本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包括非常住人口)。
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成员(复印件1份)
3.XXX银行卡(复印件1张)
三、规范程序及时限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核定→组织实施
1.个人申请:确定救助对象,受灾人员本人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也可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申请时限:原则上在每年的9月15日之前
2.民主评议: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评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办理时限:每年的9月20日之前
3.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评选出的救助对象,在村(社区)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民主评议不成立的,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限:每年的9月30日之前
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并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审核,并将核实情况上报县(市、区)主管部门。
办理时限:每年的10月10日之前
5.县级核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后,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定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办理时限:每年的10月15日之前
6.组织实施:县(市、区)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下拨冬春救灾资金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安排冬春救灾资金数额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灾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做好救灾资金发放。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
办理时限:冬令在次年3月1日之前;春荒在次年6月1日之前
A.2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范本)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救助对象
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启动县(市、区)级及以上救灾应急响应,造成家庭农村住房倒塌、严重损坏和造一般损坏的人员。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成员(复印件1份)
3.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鉴定报告(复印件1分)
4.房屋受损照片(至少2张,其中1张房屋受损或倒塌的全貌照片,照片中含有房屋居住者)
5.XXX银行卡(复印件1张)
三、规范程序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组织实施
1.个人申请:因灾倒塌、损坏住房的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也可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2.民主评议: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损、需恢复重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评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3.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评选出的救助对象,在村(社区)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民主评议不成立的,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完成核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查结果,对住房倒损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市、区)主管部门。
5.县级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情况后,由县(市、区)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6.组织实施:县(市、区)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资金补助数额。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
A.3 过渡性生活救助(范本)
过渡性生活救助
一、救助对象
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启动县(市、区)级及以上救灾应急响应,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成员(复印件1份)
3.房屋倒塌照片或严重损坏的鉴定报告(复印件1分)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证明(原件)
5.XXX银行卡(复印件1张)
三、规范程序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组织实施
1.个人申请:确定救助对象,受灾人员本人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也可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2.民主评议: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评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3.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评选出的救助对象,在村(社区)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民主评议不成立的,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并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审核,并将核实情况上报县(市、区)主管部门。
5.县级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后,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
6.组织实施:县(市、区)主管部门做好或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资金发放。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
A.4 应急救助(转移安置补助)(范本)
应急救助(转移安置补助)
一、救助对象
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启动县(市、区)级及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造成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和饮水等临时生活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1.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2.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
3.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近海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
4.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使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
5.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
6.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旱灾除外)。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成员(复印件1份)
3.XXX银行卡(复印件1张)
三、规范程序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组织实施
1.个人申请:确定救助对象,受灾人员本人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也可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2.民主评议: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评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3.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评选出的救助对象,在村(社区)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民主评议不成立的,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并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审核,并将核实情况上报县(市、区)主管部门。
5.县级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后,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
6.组织实施:县(市、区)主管部门做好或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资金发放。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
A.5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范本)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
一、救助对象
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启动县(市、区)级及以上救灾应急响应,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成员(复印件1份)
3.死亡证明(复印件1分)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证明(原件)
5.按法律规定第一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和其它第一继承人的书面委托(复印件或原件)
6.被委托人员的XXX银行卡(复印件1张)
三、规范程序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组织实施
1.个人申请:确定救助对象,被委托人员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2.民主评议: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评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3.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评选出的救助对象,在村(社区)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民主评议不成立的,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并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审核,并将核实情况上报县(市、区)主管部门。
5.县级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后,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
6.组织实施:县(市、区)主管部门做好或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资金发放。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
A.6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范本)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一、救助对象
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启动县(市、区)级及以上救灾应急响应,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成员(复印件1份)
3.XXX银行卡(复印件1张)
三、规范程序
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组织实施
1.个人申请:确定救助对象,受灾人员本人需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也可由村(居)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
2.民主评议: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评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3.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评选出的救助对象,在村(社区)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民主评议不成立的,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后,并对拟救助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审核,并将核实情况上报县(市、区)主管部门。
5.县级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后,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
6.组织实施:县(市、区)主管部门做好或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资金发放。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