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什么?
2026-02-26 10:07:07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泸住建函〔2024〕30号)第八条:中心城区(江阳区、龙马潭区)标准为:配备电梯的住宅及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未配备电梯的住宅及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交存。其他区域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可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