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18 16:50:42

户口迁出

来源:合江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3-02 17:05: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业务描述】

因结婚、工作调动、就学、就业、投靠、购房、大中专生毕业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户口登记机关,迁往市外(或省外)其他地方落户。

【申报材料】

1.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大中专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2.迁出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规定】

1.户主迁出,还留有原户成员的,应由原户主指定新户主,同时根据新户主调整户内成员关系;迁出后,不得出现剩下户成员均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应一并迁出,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

2.公民离婚后,离婚一方户口未迁出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可将其户成员关系修改为“非亲属”或将其户口迁出到辖区公共户口上(农村籍除外);

3.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凭学校的派遣证(报到证)、用工单位《劳动用工合同》或相关手续,办理迁出业务、打印迁移证;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凭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花名册,将毕业生的户口迁回原籍人才交流中心,打印迁移证;

4.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的学生,毕业后落实了工作单位,迁入地公安机关不开具《准予迁入证明》,要求原籍公安机关直接开具《迁移证》的,凭本人申请、本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用工单位《劳动用工合同》或相关手续等材料,经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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