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因就学、就业等原因需要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而无处投靠无地落户的或城镇居民因离婚、房屋卖出等原因户口迁出无地落户的,可申请落居住地的公共户口。
【申报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入户相关材料;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规定】
1.公共户口制度。我市于2012年建立公共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公共户口。公共户口户籍地址登记为属地派出所或属地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街路巷,门楼牌号统一登记为派出所所在地门牌号或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门楼牌号;
2.公共户口的性质。公共户口用于管理城镇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不纳入公共户口管理;公共户口号下设附号,一个附号为一户,户内成员关系按家庭户设置,每户制发《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内页填写内容与城镇居民家庭户口簿一致,其功能、作用等同与城镇居民家庭户,参照城镇居民家庭户进行管理,纳入公共户口管理的人员,需采集人像、指纹、联系方式以及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并作为户籍资料归档管理;
3.公共户口的职能。公共户口用于解决在我市城镇既无合法稳定住所又无处投靠而无法落户的问题,有合法稳定住所或有亲友可以投靠的,原则上不落公共户口;公共户口簿实施后,除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大专院校外,不再受理其他单位建立集体户的申请;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大专院校的集体户保留现状(由该机构指定专人管理,将专责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报送辖区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统一登记造册)外,其余集体户只准迁出,不准迁入。集体户内人员死亡的,应当及时注销死亡人员的户口。集体户内所有成员已迁出(包括死亡注销)的,应撤销该集体户。集体户撤销后,管辖派出所应收回该集体户的《集体户口簿》,逐步取代原有集体户的户口登记管理职能;
4.公共户口的管理。乡镇(街道)设立的公共户口,由辖区派出所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5.公共户口的入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入户且无挂靠处的人员,可申请入公共户口:
(1)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
(2)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
(3)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投资经商人员;
(4)因房屋拆迁、房屋卖出、离婚等事由的人员;
(5)因退休回原籍、刑满释放回原籍无亲属投靠的人员;
(6)招工、招干及因工作调动人员;
(7)因投靠配偶、子女、父母且投靠对象户口属公共户口的,或因投靠人属城镇居民,而投靠对象属农村居民的;
(8)原集体户内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可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迁入本人居住地公共户口内;
(9)已购买本市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房屋,且房屋门楼号牌未上墙的;
以上情形入公共户口的,均可随迁其父母、配偶、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