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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地区所生婴儿登记户口

来源:合江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3-03 15:24:51 浏览次数: 【字体:

【业务描述】

父母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双方均为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出生的婴儿,在港、澳、台地区没有取得公民身份的,可在内地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申报材料】

1.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

2.港、澳、台地区出具的《出生证明》;

3.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亲或母亲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5.父母双方同意放弃港、澳、台地区公民身份的声明。

【办理规定】

1.出生登记派出所必须先向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协查婴儿持何种证件入境,确认其在港、澳、台地区未取得公民身份后再登记户口。

2.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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