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政协合江县第十五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42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特邀界:
贵界提出的《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建议》(第42号提案)已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改变合江县城区垃圾收运处理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的现状,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我局多次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外出学习调研,积极推进县城区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004年5月26日,经县委第27次常委会审议通过,2004年6月15日,合江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合江县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合府发〔2004〕114号),从2004年8月1日起开始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征收范围、标准及征收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征收主体为合江县鹏兴建设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垃圾处理场建设业主),由合江县鹏兴建设环保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由于收费效果差,于2005年停止收费。
二、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川价费〔2003〕126号)文件明确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川财综〔2016〕36号)将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三、泸州地区收费情况
泸州市主城区(江阳区、龙潭区、纳溪区)、泸县均采取“随水征收”方式(其中:三区按照实际用水量0.2元/吨予以征收,泸县按照实际用水量0.3元/吨予以征收),叙永县采取“按户收取”方式(城市居民按照3元/户.月予以征收,其它未收),古蔺县未收费。
目前,我局已向县政府提交了《关于县城区继续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情况报告》,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有序推进收费工作。
联系人:牟兵,联系电话:13219353881。
此函。
合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