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合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X1740008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吴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本地与异地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建议的第X1740008号建议已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规〔2019〕22号)文件规定,从
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市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等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由市政府适时调整。
2022年,泸州市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统一了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在10个百分点以内,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在20个百分点以内。强化异地就医结算政策与分级诊疗制度的协同,合理确定异地就医人员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报销水平差异,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居民医保一直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城乡居民只要按规定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包括住院医疗、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大病保险、糖尿病、高血压用药保障以及生育医疗等多方面保障。目前,我市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均在70%以上,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到了18万元。对纳入医疗救助特殊困难人群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已达80%以上。
另外,参保人员就医的医疗费用包括了医保可报销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和医保不纳入报销的非基本医疗费用两大部分,从数据统计分析来看,非基本医疗费用占比过大是导致患者经济负担较重的主要原因,医保部门近年来在积极推进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希望通过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合理诊疗、合理用药等方式来降低医疗总费用特别是非基本医疗费用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据了解,市医保局也在密切关注周边省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情况,根据全市数据分析结果显示,我市现阶段暂不具备提高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的条件。
吴成代表: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及时收集上报市医保局,为我市医保政策的调整提供参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此,我们表示诚挚的谢意,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合江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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