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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合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X173019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6-16 14:00:13 浏览次数: 【字体:

张秋禄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工伤定点医院准入条件的建议的第X730199号建议已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工伤定点医院准入按照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7号)执行,该办法第六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遵守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五)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六)具备与我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条件,能实时交换工伤医疗数据信息,并能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工伤医疗费用。”之规定,未确定等级的医疗机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提出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申请,经评估合格后即可成为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并没有将未确定等级的医疗机构排除在外。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三十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因情况紧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亦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张秋禄代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此,我们表示诚挚的谢意,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合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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