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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合江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10-18 17:14:29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我局代县政府起草《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该《通告》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在2024年11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邮寄地址:合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邮编:646200

二、电话:0830-5218203

三、邮箱:1289929818@qq.com

附件: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合江县公安局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

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的通告

合府发〔2024〕XX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合江县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合江县符阳街道10个社区建成区以内的街道行政区域(含滨江路沿线以及河滩地)、合江县临港街道3个社区建成区以内的街道行政区域、白米镇碾子塝村行政区域以及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化工园区(临港街道)和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大桥镇)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驻地。

(三)车站、码头、立交桥、隧道等交通场站,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集贸市场、商超(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

(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公共绿化带、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和禁止燃放时间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综合执法、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合府发〔2021〕58号)同时废止。

     合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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