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荔枝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落实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规范日常养护行为,确保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根据我县实际,拟印发《合江县荔枝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现征求公众意见,可在2024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地址:合江县农业农村局(合江县符阳街道少岷南路462号)
二、电话:0830—5267417
三、邮箱:841734296@qq.com
附件:合江县荔枝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合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
合江县荔枝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荔枝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合江县荔枝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古树名木是指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荔枝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荔枝树。荔枝名木指稀有珍贵,具有历史、科研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荔枝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江县行政区域内,分布在原始林外,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荔枝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第五条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以纳入名木范畴:
(一)国家领袖人物、国内外著名政治人物、历史文化名人所植的树木;
(二)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三)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四)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五)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章 管理保护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荔枝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荔枝古树名木的调查、登记、鉴定、定级、编号、建档、设立标志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荔枝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荔枝古树名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各责任单位需按照技术规定精心养护,确保荔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荔枝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二)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机场、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三)国家公园、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林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机构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四)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管理机构或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五)城镇居住区、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日常养护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六)镇街、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七)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承包人、经营者为日常养护责任人;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日常养护责任人;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为日常养护责任人;
(八)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第八条 荔枝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照荔枝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技术规定,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负责管护的荔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对已死亡的荔枝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及个人应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备案,待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按审批程序报上级机关备案;荔枝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发现生长不良及枯竭现象,养护单位及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由县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城区外荔枝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列入城区市政养护范围内荔枝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技术指导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对荔枝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荔枝古树名木的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荔枝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原则上由荔枝古树名木管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生长在单位及个人属地范围的荔枝古树名木管护经费由单位及个人负责;生长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公共绿地的荔枝古树名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列入城区市政养护范围内的荔枝古树名木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经费中每年应当划出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荔枝古树名木的保护、排险抢救和复壮工作。
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荔枝古树名木,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荔枝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荔枝古树名木的,应当制定移植方案,落实移植、养护费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因原生长环境发生改变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或因古树名木可能对公众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且无法采取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的,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按古树名木等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且无法对古树名木进行有效保护的,移植费用以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荔枝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树皮,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
(四)在荔枝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烧火、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五)在荔枝古树名木集中的林区,打鸟、搞集会演出等活动,擅自进入禁封的林区;
(六)其他损害荔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在荔枝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荔枝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五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荔枝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合江生态环境局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破坏荔枝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荔枝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整治措施不力、玩忽职守,致使荔枝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对有关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4年 月 日(具体日期为发文之日起30日后)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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