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MB1T71608/2020-00028 | 公文种类: | 通告 | ||
| 发布机构: | 合江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 文号: | 合府发〔2020〕5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合江县符阳街道桂圆林社区零星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合府发〔2020〕57号
合江县人民政府因组织实施合江县符阳街道桂圆林社区零星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拟依法征收原合江镇三叉路居委8段65号(荔乡路319号)周边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详见征收红线图)。合江县房屋征收补偿和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住保中心)已进行调查摸底已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合江县符阳街道桂圆林社区零星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住保中心(现场办公地址:建设路中段建设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830—5270621,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如在此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特此通告
合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
合江县符阳街道桂圆林社区零星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顺利实合江县符阳街道桂圆林社区零星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城镇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制定合江县符阳街道桂圆林社区零星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范围
原合江镇三叉路居委8段65号(荔乡路319号)周边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属物,房屋建筑面积4014.02㎡(其中营业用房89.55㎡、办公用房2332.46㎡、住宅用房1292.22㎡、无产权房屋299.79㎡),另有简易棚52.38㎡。
二、征收的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房地产凭证为补偿依据。
三、征收的补偿内容
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普通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和附属物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过渡费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水、电、气等各种设施补偿。
四、征收与补偿基本原则
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征收与补偿。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摇号或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五、征收与补偿安置方式
由于该项目地块无法建设安置房,采取货币补偿安置。
六、补偿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七、各项补偿、补助费
(一)搬迁费。
住宅、临街底层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一次性支付搬迁费1200元/次,货币补偿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其他非住宅按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支付,生产用房内有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按相关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临时安置费。
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每月11元/㎡计发,每月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发放。以原房合法产权面积计发住宅临时过渡费,过渡期限按《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计算6个月。
(三)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临街底层营业房按每月37元/㎡,其他营业房按每月25元/㎡,办公、生产用房按每月15元/㎡,仓储用房按每月10元/㎡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原房合法产权面积计发非住宅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按《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计算6个月。特殊情况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评估价值补偿。
(四)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自《关于合江县符阳街道桂圆林社区零星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告知书》公布之日起再进行装饰装修的,不予补偿。
(五)各种设施补偿费。
1.水电气等设施的补偿。
水:按每户2100元进行补偿。
电:特殊用电的提供供电部门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天然气:按4900元/户进行补偿。特殊用气的提供天然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空调移机:按挂机360元/台,柜机520元/台(铜管在2米以内)进行补偿。
2.其他设施及构筑物。
被征收房屋室外设施(不能搬迁的其他设施和简易房、简易棚等构筑物)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补偿。
八、政府奖励
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期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给予政府奖励。8日内的给予被征收产权房屋市场评估价30%的奖励,9日—13日内的给予被征收产权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14日—15日内的给予被征收产权房屋市场评估价10%的奖励;超过15日后的不予奖励。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奖励。
九、其他补助费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补助。
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一、二、三级)或者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进行补助。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安置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建筑面积50㎡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物业维修资金按现行政策规定,住宅房屋、营业用房按40元/㎡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被征收房屋住宅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补。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四)被征收房屋物业管理费补助。
物业管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1.0元/㎡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补助期限为60个月。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补。行政事业单位和独栋(独院)企业不予享受。
(五)征收老红军、抗战老兵、离休干部及其遗孀房屋的,被征收人提供相关依据,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补助。
十、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产权面积、使用性质认定及其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面积和使用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使用性质,以规划管理部门认定的性质为准。对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的认定有异议的,异议人应通过相应法律程序处理。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确属被征收房屋结构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2.老契证产权房屋(未进行房屋普查换证但持有契证资料的房屋),由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后,按照测绘面积进行补偿。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对不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4.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二)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被征收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共有房屋的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进行补偿。
(四)未完善全产权手续房屋。
对未完善全产权手续的房屋,待被征收人完善全产权后再实施补偿。
(五)公房的补偿。
公房的承租户,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人实施征收补偿后,由公房业主或公房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负责办理。
十一、其他
本项目拟采取签订附条件生效协议,待签约率达到90%以上方可转为正式协议实施补偿。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履行搬迁义务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