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合江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和节水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县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6-03-02 15:16:20 【字体: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及农业节水增效,我县制定出台《合江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合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具备供水计量基础条件的灌区、水库渠道、高标准农田项目、提灌站及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范围。

三、核心定义

(一)精准补贴。在发挥水价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确保不增加用水户定额内用水水费负担、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对农业用水主体给予的部分补贴。

(二)节水奖励。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业用水主体,根据水权定额内节约的用水量按标准给予的奖励。

(三)农业用水主体。不同用水规模的农民用水户、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四)管水主体。负责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水费收取和供水管理的管护组织,包括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户协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四、精准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种植的农业用水主体,其中:粮食作物:水稻、再生稻、小麦、玉米、高粱等;经济作物:大豆、油菜、马铃薯、红苕、棉麻糖烟、蔬菜、菌类、水果、茶、中草药、林木育苗等。

(二)补贴标准。农业用水主体在定额内的实际用水量,按作物类型实行差异化补贴:粮食作物:按照农业用水价格的80%补贴;经济作物:按照农业用水价格的50%补贴。

(三)不予补贴情形。农业用水超定额用水部分;未按规定缴清年度水费的;用水台账不健全的;未发生实际灌溉等。

五、节水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在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等方面表现突出,节水效果显著的农业用水主体。

(二)奖励标准。按定额内实际节水量分三档累进奖励,奖励总额不大于实际上缴水费:用水量减少10%以内的部分:按0.02元/立方米奖励;用水量减少10%(不含)-20%(含)的部分:按0.03元/立方米奖励;用水量减少20%以上的部分:按0.04元/立方米奖励。

(三)不予奖励情形。未按规定缴清年度水费的;未发生实际灌溉的;因种植面积缩减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用水量下降的;用水台账不健全等。

六、奖补办理程序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按年度申报、一年奖补一次,未在有效申报期内报送申请及资料的,视作放弃当年奖补,具体流程分为四步:

(一)申报(每年8月底前)。管水主体收集上一年度9月至当年8月农业用水主体的种植结构、面积、用水定额、核定用水量、缴费凭证等资料,向所在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2套申报资料;

(二)审核(每年10月底前)。镇(街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后,在政务宣传栏公示3个工作日(重点公示奖补对象、金额),无异议后形成1套镇级申请资料上报县水务局;

(三)抽查(每年11月底前)。县水务局组织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镇级资料抽查,出具审核意见存档后,汇总全县情况上报申请资金;

(四)拨付(年底前)。奖补资金足额拨付至各奖补对象。七、资金管理

(一)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津补贴及与农业水价改革无关的工作经费。

(二)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经查实的,须原渠道退回资金,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办法》自2026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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