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合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政策解读

来源: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2-06 18:07:49 【字体: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1月27日印发了《合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合府办规〔2026〕1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对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18号)和《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环办函〔2019〕4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主要内容

(一)划定类型。合江县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和适养区。

1.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划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2.适养区。禁养区之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度养殖区域。畜禽适度养殖区域内按照规模适度、种养结合的原则,鼓励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提档升级改造,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需实行雨污分离,配备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环保设施设备。

(二)禁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县已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全部区域内陆域保护范围。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按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要求一致)。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县城及全县各镇(街道)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三)适养区划定范围。

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以外,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本方案自2026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读机构:合江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830-526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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