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合力应对疫情影响鼓励农民工在合置业实施细则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合江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0-04-10 10:00:13 【字体:

近日,合江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合江县合力应对疫情影响鼓励农民工在合置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合江县委办公室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江县合力应对疫情影响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置业十项措施>的通知》(合委办发电〔2020〕6号)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合力应对疫情影响,根据省 、市“稳就业”和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大力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为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在合就业、创业、置业,扩大有效内需,充分发挥农民工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补助对象和范围  

置业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外地来合就业创业人员。职业补助范围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营业用房和自住住房、二手营业用房和自住住房、一手车位。

《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补助对象

(一)农民工是指农村居民(下同)。
  (二)退役军人是指从退出现役时间起计算未满5年的退役军人(下同)。
  (三)高校毕业生是指从毕业时间起计算未满5年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下同)。
  (四)外地来合就业创业人员是指非合江县户籍人员(下同)。
  第二条 补助范围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营业用房和自住住房、二手营业用房和自住住房、一手车位。
  (一)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指符阳街道建成区范围内。
  (二)营业用房包括新建和二手商业、办公用房,以下简称“营业用房”。
  (三)自住住房是指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名下无住房或只有1套住房(不含申请置业补助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包括新建自住住房和二手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
  (四)一手车位(车库)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开发企业未售产权车位(车库)。
  第三条 补助标准
  对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购买住宅和营业用房的,补助一手住宅和营业用房100元/㎡,二手住房和营业用房50元/㎡,一手车位1000元/个。
  第四条 申请和截止时间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自愿申请补助,如申请人同时满足多种补助对象的,只能以其中一种补助对象类别申请置业补助。新建营业用房和自住住房,以及一手车位(车库)可由购房人本人提出申请或者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二手营业用房和自住住房需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本人提出申请。
  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申请置业补助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置业补助申请。
  购买新建营业用房、新建自住住房和一手车位(车库)的,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营业用房和二手自住住房的,以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完税时间为准。
  第五条 办理、审批和发放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经县财政局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置业补助发放到购房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新建营业用房、自住住房和一手车位(车库)。
  1.个人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3)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4)农民工务工材料(农民工提供,原件)。
  (5)学历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6)购房人银行卡(复印件)。
  2.部门提供资料。
  (1)县公安局出具农村居民户口查询核实意见。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申请人名下住房套数查询核实意见。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查询核实意见。
  (4)县退役军人管理局出具退役军人查询核实意见。
  (二)二手营业用房和自住住房。
  1.个人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农民工务工材料(农民工提供,原件)。
  (5)学历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6)购房人银行卡(复印件)。
  2.部门提供资料。
  (1)县公安局出具农村居民户口查询核实意见。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申请人名下住房套数查询核实意见。
  (3)县退役军人管理局出具退役军人查询核实意见。
  第七条 资金来源
  置业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财政局先行预拨部分资金给住房城乡建设局,再由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半年汇总后,根据发放明细表与财政局结算。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购房人申请置业补助后取消网签备案的,需先行退回置业补助资金后解除网签备案后注销。
  (二)购房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对申请人以虚假材料骗取政府置业补助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对开发企业出具虚假材料协助申请人骗取置业补助的,由开发企业负责追回补助资金并将企业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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