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来源:合江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4-08-20 18:23:38 【字体:

合府发〔2024〕25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合江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等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本命令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非城市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三、禁火内容

凡进入森林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依法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禁火区。

(二)严禁在森林禁火区内烧灰积肥、烧地炼山、烧秸秆、烧田边地脚。

(三)严禁在森林禁火区内野外吸烟、焚香烧纸、点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野炊、烧垃圾。

(四)严禁未经审批开展竹木砍伐、爆破施工等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作业。

(五)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禁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入林区。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他重点人群,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落实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森林禁火区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其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职责;公路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电力、通信线路和天然气管道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禁火令的,由县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或0830-5260119。


合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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