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MB1T71608/2020-00017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合江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 成文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
| 文号: | 无 | 有效性: | 无效 | ||
合江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合江县荔城英才集聚计划支持办法》等10个政策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合江县荔城英才集聚计划支持办法》等10个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江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1月17日
合江县荔城英才集聚计划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大人才资源引进和开发力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集聚合江,为打造川南渝西融合发展战略支点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县委“1146”发展工程,坚持急需优先、引留并重,聚焦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人员、大力实施“荔城英才集聚计划”,引进培育一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荔城英才集聚计划”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县人才办抓总,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营造重视人才、尊重人才、关爱人才、成就人才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以荔城英才集聚计划为统揽,设立领军人才智汇、紧缺人才集聚、乡村人才振兴、企业人才倍增、工匠人才铸造、双创团队领跑6个人才项目。
(一)领军人才智汇项目
第一类:主要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国家人才计划顶尖人才、杰出人才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
第二类:主要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人才计划其他入选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中相当于本层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三类:主要指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
第四类:主要指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及其他相当于本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获得者主持人;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型企业家;在学术和专业领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
(二)紧缺人才集聚项目
支持对象为全县党政机关、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
第一类: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担任中国五百强企业总部中层以上管理职务及技术领导经历的人员。
第二类: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为我县急需紧缺专业的人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具有担任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知名企业总部中、高层管理及技术领导经历的人员。
第三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为我县急需紧缺专业的人员;取得“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且为我县急需紧缺专业的人员。
(三)乡村人才振兴项目
第一类:新认定的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首次达300万元以上的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负责人;在村(社区)创办农业企业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创业人才。
第二类:新认定的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首次达150万元以上的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负责人;新认定的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首次达100万元以上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负责人;在村(社区)创办农业企业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创业人才;在优质粮油、绿色蔬菜、荔枝、真龙柚、生猪、特色养殖、优质水产、高效竹林、道地药材等九大优势农业发展中取得关键技术突破、申报技术专利,技术转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人才;采取资金、项目、技术专利等资源入股方式与村集体公司合作,年度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所得达100万元以上的持股人。
第三类:新认定的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首次达80万元以上、取得“三品一标”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负责人;选择优质粮油、绿色蔬菜、荔枝、真龙柚、生猪、特色养殖、优质水产、高效竹林、道地药材等九大优势农产业,在村(社区)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年经营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创业人才;采取资金、项目、技术专利等资源入股方式与村集体公司合作,年度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所得达50万元的持股人。
第四类:受到市级以上表扬、命名的各类农村实用人才;经县人才领导小组评审认定,享有较高声誉、业绩突出的特聘村主任、职业经理人、种养殖能手、经营能手、电商人才、乡村医生、乡村教师等基层实用人才。
(四)企业人才倍增项目
第一类:企业新聘用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企业新聘用的符合企业用人需求,在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财务金融、商贸物流等领域具有高级及以上注册执业(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类:企业新聘用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年龄不超过35岁,符合全县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的人员。企业新聘用的符合企业用人需求,在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财务金融、商贸物流等领域具有副高级注册执业(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类:企业新聘用的具有“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不超过35岁,符合全县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的人员。企业新聘用的符合企业用人需求,在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财务金融、商贸物流等领域具有中级注册执业(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类:在合江县临港工业园区、现代农业园区、循环产业园区或化工、新材料、绿色建材、食品加工、包装材料、旅游、商贸重点产业领域的初创民营企业,证照齐全,正常经营1年以上,申报年度内税收强度首次分别达到5-10万元/亩、10-20万元/亩、20万元/亩及以上,或申报年度内营业收入达2000-3000万元、3000-4000万元、4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五)工匠人才铸造项目
支持对象为县域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新引进和新培养的工匠人才。
第一类:国家级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一等奖的技能人才;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第二类:“省级技术能手”或省级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一等奖的技能人才;省级非遗传承人;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第三类:“市级技术能手”或市级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一等奖的技能人才;市级非遗传承人;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掌握民间传统技能、绝招绝技,带徒传技经验丰富,在县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知名技艺人才。
(六)双创团队领跑项目
设立创智项目和创业项目两个团队项目,主要支持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团队项目带头人所在企业必须在我县注册。
第一类:创智项目。项目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核心成员3人以上,团队成员达10人以上,并全职在合江工作;拥有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具有3年以上项目研发经验,主持科技前沿项目,主导产业发展,实现科技创新,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形成新产业。重点引进符合全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科研团队。创智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优秀、优良、良好划分等级:
优秀项目:研发项目的实际投入额度为1000万元及以上且获得发明专利授权3件,实用新型专利17件;
优良项目:研发项目的实际投入额度为500万元(含)-1000万元且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件,实用新型专利9件;
良好项目:研发项目的实际投入额度为200万元(含)-500万元且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0件。
第二类:创客项目。项目带头人一般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年产值收益200万元以上,并全职在合江工作;在行业领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行业领先技术,技术成果能直接转化服务创业,产生社会效益。重点引进绿色化工、新型建材、包装材料、精品果业、旅游商贸等领域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创客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优秀、优良、良好划分等级:
优秀项目:项目带头人一般为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团队至少持有6项可转化运用的创新技术成果,年产值收益不少于500万元;
优良项目:项目带头人一般为“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团队至少持有4项可转化运用的创新技术成果,年产值收益不少于300万元;
良好项目:项目带头人一般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团队至少持有2项可转化运用的创新技术成果,年产值收益不少于2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激励政策
第五条 符合支持对象标准的各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不含乡村振兴人才),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按以下标准享受相关待遇,其中安家补贴、创业补贴按5:3:2比例分三年发放,岗位激励连续发放三年。
(一)领军人才智汇项目
第一类:每年工作6个月以上,周期内发放安家补贴300万元,岗位激励每人每月2万元,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每年报销4次探亲往返差旅费。
第二类:每年工作9个月以上,周期内发放安家补贴200万元,岗位激励每人每月1.5万元,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每年报销4次探亲往返差旅费。
第三类:周期内发放安家补贴100万元,岗位激励每人每月1万元,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每年报销4次探亲往返差旅费。
第四类:周期内发放安家补贴50万元,岗位激励每人每月2000元,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二)紧缺人才集聚项目
第一类:安家补贴20万元,岗位激励每人每月1200元。
第二类:安家补贴5万元,岗位激励每人每月800元。
第三类:岗位激励每人每月500元。
(三)乡村人才振兴项目
第一类:发放创业补贴5万元。
第二类:发放创业补贴3万元。
第三类:发放创业补贴2万元。
第四类:一次性发放人才奖励1万元,其中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的基层实用人才总数原则上控制在20名以内。
此项目第1-3类人才中,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创业补贴一次性发放;其余人才分三年发放,且三年内同一人才(企业)只能享受1次项目补贴。
(四)企业人才倍增项目
第一类:服务满三年后,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5万元/人;在我县缴纳社保1年后,按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二类:服务满三年后,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2万元/人;在我县缴纳社保1年后,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第三类:服务满三年后,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6000元/人;在我县缴纳社保1年后,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第四类:申报年度内税收强度首次分别达到5-10万元/亩,10-20万元/亩、20万元/亩及以上,或年度内营业收入达2000-3000万元,3000-4000万元,4000万元及以上的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万、3万、5万元的创业补贴,同一企业只享受1次补贴。
(五)工匠人才铸造项目
第一类:服务满三年后,一次性发放技能补贴3万元/人;在我县缴纳社保1年后,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第二类:服务满三年后,一次性发放技能补贴1万元/人;在我县缴纳社保1年后,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万元。
第三类:服务满三年后,一次性发放技能补贴5000元/人;在我县缴纳社保1年后,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六)双创团队领跑项目
创智项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主持的科技前沿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优秀、优良、良好等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科技研发补贴资金。
创客项目: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主持的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优秀、优良、良好等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创业启动补贴资金。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六条 人事服务政策
1.编制管理。县本级设立50名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按《合江县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管理办法》执行。
2.职务职级。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按 8 级职员管理岗位或11级专业技术岗位享受工资待遇,博士研究生可按 7级职员管理岗位或10级专业技术岗位享受工资待遇。
3.职称待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对引进人才的原职称确认,报县人社部门按程序予以认定。对已经取得副高以上职称且实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如其单位因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不能聘任的,经单位集体研究并审核公示,可享受相应职称对应的工资生活待遇。
第七条 培训交流政策
1.鼓励各类人才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在职教育,新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参照泸州市“干部学历提升工程”补贴标准执行;属县内国有企业职工的,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给予5000元/人的学费补贴。
2.县内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新获得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财务金融、商贸物流等领域副高级注册执业(职业)资格的,且自获得之日起与所在单位续有 5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3.在县内创业就业且由我县申报入选本政策中“领军人才智汇项目”第1-4类人才的,且自入选之日起与所在单位续有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人才荣誉政策
1.开展“荔城英才”评定工作,评选表扬一批为合江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2.落实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县级领导至少联系1名专家人才,定期组织开展专家人才座谈、慰问等活动。
3.鼓励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举荐优秀人才,每成功推荐1名人才入选“荔城英才集聚计划”的,经评审认定,按照入选人才首年度享受的最高补贴,给予举荐人或单位5%的引才奖励。
第九条 生活服务政策
1.人才落户。通过“荔城英才集聚计划”引进的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本县范围内选择落户地点,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县公安部门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配偶就业。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其配偶希望在我县就业的,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安置工作,不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帮助协调安置。
3.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优先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由县教育部门统筹办理入学手续。
4.住房保障。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按《合江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给予保障;鼓励企业通过调整、筹建公租房、购买商品房、给予住房补贴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
5.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以辞聘(辞职、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县工作的,可在我县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县人社部门负责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落实社会保险有关待遇。
6.医疗保障。落实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在县属公立医院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开设就医“绿色通道”,用人单位每年组织人才开展健康体检。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荔城英才集聚计划”人才引进及奖补程序为:
1.收集引才需求。每年6月底前,县人才办协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人才工作局)开展人才需求调研,收集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下一年度引才需求,汇总编制《合江县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2.制定引才计划。每年8月底前,县人才办牵头审核引才需求,拟制年度引才方案。
3.发布引才公告。每年9月底前,县人才办向社会发布“荔城英才集聚计划”年度引才公告。
4.公开引进人才。每年10月,由县人才办协同各相关单位赴成都、重庆、贵阳等地高校开展引才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通过公开考录、直接考核招聘、商调等方式引进。企业按各自规定引进人才。
5.申报纳入资助。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申报荔城英才集聚计划奖补资金,主管部门初评后报县人才办。
6.审批落实待遇。县人才办审核奖补对象资格条件,确定奖补对象名单及奖补方案,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拨付。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强化考核管理。入选“荔城英才集聚计划”各类人才均按5年一个周期进行管理。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主要依据。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以上的按激励政策相应标准兑现相关待遇;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当年待遇减半;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取消入选“荔城英才集聚计划”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激励待遇。企业人才参照制定考核标准。
用人单位具体负责人才的日常管理,与人才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提供必备工作条件,实施绩效评估和跟踪管理。在管理周期内,引进人才工作单位调整、职务变化或在县内调动的,应报县人才办备案。引进人才在管理周期内主动申请解聘或因个人违法违规违纪等原因被辞退的,需退还所领全部奖补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统一政策出口,凡县级各部门起草的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出台人才工作文件以及全县性人才工作重大项目、重要活动、重点投入等,应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以部门名义制发的涉及全县(包括相关行业、系统)人才工作的文件等,应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政策公开引进人才资格条件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统一发布的《合江县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或引才公告为依据。各单位自行引进的人才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四条 本政策与我县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政策享受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所涉资金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未尽事宜由县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合江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人才新政加快推进“五个新合江”建设的意见》(合人才发〔2017〕1号)废止。
合江县柔性引进优秀人才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打破藩篱、创新机制、激发活力,推动人才柔性流动,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集聚人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柔性引进优秀人才(以下简称“柔性引才”)是指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在不改变和影响县外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县外优秀人才(团队)利用周末、法定节假日或业余时间,通过顾问指导、兼职服务、联合攻关、成果转化、专题服务等形式,提供智力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江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5年内无拖欠工资等用工违法行为发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重点支持科技、教育、卫生、文旅及农业领域柔性引才工作。其中,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仅支持县属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科技、文旅和农业领域仅支持非财政出资类单位柔性引进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柔性引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才办统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开展柔性引才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协同用人单位开展相应领域的柔性引才工作;
(二)收集汇总柔性引才年度申报情况,组织综合评审,提出资助对象名单,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牵头负责柔性引进人才绩效评估,核发柔性引才工作补贴;
(四)收集保管柔性引才工作的档案资料;
(五)完成其他与本办法实施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本办法的实施主体,负责柔性引才的日常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通过市场招聘、中介机构、个人推荐等方式开展柔性引才;
(二)与人才(团队)或人才全职所在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或聘用合同,负责柔性引进人才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支持;
(三)按要求进行柔性引才年度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四)协助牵头部门核实并报告引进人才工作情况、项目执行进展、取得的重大成果和出现的特殊情况等,完成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收集整理、妥善保管人才(团队)工作和项目实施的档案资料;
(五)完成其他与本办法相关的用人单位责任事项。
第三章 引才条件
第七条 重点引进一批在化工、新材料、绿色建材、食品加工、包装材料等领域开展科学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创新,以及推动我县教育、卫生、文旅和农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县外优秀人才(团队)。
第八条 纳入支持的柔性引进人才(团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科技领域人才(团队带头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教育、卫生、文旅及农业等其他领域柔性引进人才(团队带头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能够满足用人单位需要。其中,文旅领域人才(团队带头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放宽至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①文艺创作项目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奖项(中宣部和省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作品,以及获得由中宣部、省委宣传部认定的,具有全国性、全省性评奖资格部门颁发的文艺方面重大奖项等);②文旅产业项目有成功案例,相关创新成果在国内、省内具有领先水平。
(三)如仍在岗工作的,能就柔性来我县开展智力服务与本人所在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四)科技领域柔性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联合攻关协议,原则上集中攻关时间不少于2个月;其他领域柔性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工作协议或聘用合同,每年在我县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
(五)申报年度内,用人单位实际给付个人计缴所得税的劳务报酬不少于10万元,实际给付团队计缴所得税的劳务报酬不少于30万元;
(六)无法律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支持政策
第九条 柔性引才采取常态开展、年度申报的方式进行,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每年11月集中1次申报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用人单位按申报要求,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选资格条件、服务事项、待遇报酬、工作成效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复审。县人才办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并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按照其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择优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兑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奖补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兑现柔性引才工作补贴。
第十条 以申报年度内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单个人才(团队)计缴所得税的劳务报酬为基准,按一定比例给予引才单位引才补贴。劳动报酬10-20万元的,按20%予以补贴;21-50万元的,按25%予以补贴;50万元以上的,按30%予以补贴。单个柔性引才单位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开展柔性引才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柔性引进人才(团队)或人才(团队)所在工作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或聘用合同,充分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柔性引才的对象、方式、工作时间要求;
(二)明确的智力、技术、项目合作需求、具体合作事项、工作目标等合作要求;
(三)劳务报酬、福利待遇;
(四)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五)取得的专利成果使用、归属、转让等事宜;
(六)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牵头做好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建立柔性引进人才信息库,协同做好管理、服务、督导、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柔性引才补贴资金由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由牵头部门申领拨付。
第十四条 加强柔性引才工作监督,严禁签订虚假协议,对用人单位存在伪造申报资料、隐瞒违规行为、谎报引进人才工作业绩或套取补贴等情况的,将全额追缴已享受补贴,5年内不再受理用人单位一切人才补贴申请。对拒不返还补贴或骗取补贴数额巨大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合江县高层次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工作,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荔城英才集聚计划”涵盖的各类人才,全县在职党政干部人才同等适用本办法中的医疗保健服务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补贴资金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服务体系
第四条 建立覆盖全县的人才服务网络,延伸人才工作触角,在各镇(街道)建立人才服务站,完成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人才工作相关任务,对下指导、服务企事业单位人才工作,推动人才服务工作下沉化、深入化,提高基层人才工作服务水平。
第五条 建立重点企业人才联络点,打造企业人才工作联络员队伍,畅通组织人事部门与企业的沟通渠道。企业联络员具体负责企业人才引育管用事项,向县人才办报送人才需求、引才情况、人才工作经验做法等,配合做好人才调研、学习交流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 建设信息完备丰富的人才信息库和紧缺、急需人才库,定期收集、更新人才引进、流动、需求、使用等情况,对人才资源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建立人才联谊会、俱乐部,定期组织举办文体活动、学术技术论坛,丰富人才业余生活,切实解决人才在婚姻、社交、乡情、文化等生活与精神方面的实际需求问题,提高人才归宿感。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八条 服务内容主要有:
(一)住房保障。按照《合江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建设“人才之家”,提供便捷的居家生活服务,安排专人为人才提供公寓设施设备和常用家电的免费维护、检修等后勤保障;鼓励企业通过调整、筹建公租房、购买商品房、给予住房补贴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
(二)子女入学。子女入读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享受我县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子女办理转学插班手续,教育部门优先受理,结合其个人意愿和工作情况,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读优质学校。
(三)配偶就业。配偶就业服务按照“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为主,有关部门协助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安排。
(四)人才落户。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我县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本县范围内选择落户地点。县公安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五)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以辞聘(辞职、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县工作的,可在我县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县人社部门负责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落实社会保险有关待遇。
(六)医疗保健。将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畅通预约、挂号、检查、治疗等“绿色通道”,为“荔城英才集聚计划”涵盖的各类人才和在职科级干部人才提供导医、化验、检查、配药等“一条龙”服务。需要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医院协调安排床位,协助办理住院手续,如遇病情需转合江县外医院(国内)就诊的,协助办理转院证明。对因公受伤住院或因重病、大病住院的,由用人单位开展探视慰问,领军人才3000元/次,县处级干部人才和“荔城英才集聚计划”中的紧缺人才2000元/次,在职科级干部人才1000元/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职公务员因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给予最高40万元补助。用人单位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建立人才健康档案。
(七)创新创业。市场监管部门简化人才创业注册登记审批手续,限时办结,着力为创新创业人才打造公平、开发、透明、高效的营商环境。税务部门在创办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涉税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专人接待,咨询服务,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税效率。经济商务科技、人社等部门积极提供创新创业专项资助申报咨询,切实扶持人才进行创新创业。
(八)科研项目。申报各级各类项目,包括科技计划、引智项目等,县级各部门应提供便利,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优先立项,实行一对一服务。
(九)职称评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对引进人才的原职称确认,可根据其学历、学术、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由县人社部门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对已经取得副高以上职称且实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如其单位因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不能聘任的,经单位集体研究并审核公示,可享受相应职称对应的工资生活待遇。
(十)学习培养。鼓励各类人才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非高收费教育培训项目。每年组织人才开展专题培训研修,提升业务素养。打通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流动通道。
(十一)政务协调服务。在申请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项目建设审批、科技项目申报等手续时实行专人服务,由项目所在地提供全程代办、协办等跟踪服务。办理过程中遇上困难的,可提出协调申请,由县人才办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十二)档案托管服务。单位及主管部门无权保管档案的,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的档案可免费保管在县政府所属人才服务及公共就业机构。
(十三)项目综合服务。依托合江县公共服务平台,通过12333人社微信、就业服务大厅、网络等服务渠道,为人才提供政策、融资、技术、法律、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管理咨询和信息咨询等一体化、专业化、协同化的公共服务。
(十四)交流联谊服务。发挥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等群团组织优势,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充实业余生活、加强沟通联系、促进情感交流,增强人才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九条 岗位管理。用人单位应按照“因人设岗、人岗相适”的原则,根据人才的专业背景、个性特质和工作经历来合理安排岗位,充分发挥人才的专业优势。
第十条 编制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原则上在单位有可用空编的前提下开展。如确需引进人才又无可用空缺编制的,可按《合江县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管理办法》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人才的日常管理考核,采取日常考核、重点工作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立管理考核档案。
第十二条 结果运用。年度考核为优秀、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县级及以上表彰的,可列为后备干部培养对象,优先提拔使用或交流重用。对作用发挥不明显的人才,可由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取消对其相关政策待遇。
第五章 工作体系
第十三条 坚持人才优先、服务至上原则,建立由组织人事部门统筹、用人单位负责、职能部门实施的管理服务体系。立足人才个人意愿和个性需求,简化办事程序,完善配套措施,提供一站式、规范化、全方位服务。
第十四条 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县人才办不定期组织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相关部门、人才服务窗口和用人单位进行督查考核,考核情况作为相关单位人才工作目标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服务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江县“荔城英才”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造就一支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提高人才队伍核心竞争力,现结合我县实际,对原有人才政策中涉及的人才荣誉评选进行统一整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品牌。整合县级人才荣誉评选项目,统一冠以“荔城英才”称号。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党管人才、统筹实施,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和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作用,优化整合人才荣誉评选项目,统筹推进重点人才队伍建设,形成上下贯通、衔接配套的高层次人才培养评选体系。
第四条 荣誉项目。“荔城英才”评选项目分为人才团队、拔尖人才、领军人才三类,共计11项。
(一)人才团队类别:设“荔城英才·科技创新团队”“荔城英才·产业创新团队”2个项目。
(二)拔尖人才类别:设“荔城英才·突出贡献奖”1个项目。
(三)领军人才类别:设“荔城英才·乡村振兴之星”“荔城英才·工业之星”“荔城英才·服务业之星”“荔城英才·名师之星”“荔城英才·医卫之星”“荔城英才·文创之星”“荔城英才·科技之星”“荔城英才·工匠之星”8个项目。
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调整、增设计划项目。
第二章 评选工作机制
第五条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负责“荔城英才”评选的具体统筹实施,牵头制定县级人才荣誉评选标准,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人才荣誉评选项目的牵头单位要研究制定具体评选标准和申报评审办法,组织开展申报评审。要明确人员,负责与县人才办工作衔接,推进本系统的人才评选工作。
第三章 评选计划及条件
第七条 “荔城英才”荣誉评选,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70人左右。
第八条 人才类别之“人才团队”
——“荔城英才·科技创新团队”项目,每次评选5个左右,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能承担国家和省内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在人才队伍、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创新能力、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有重大科研产出,能解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以及前沿技术问题的优秀科技创新群体;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核心成员原则上有1名是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以上人才。
——“荔城英才·产业创新团队”项目,每次评选5个左右(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产业布局,在一、二、三产业中统筹开展评选),由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基本条件:在全县产业领域,具有可持续发展前景,能在重点产业项目完成科技攻关、新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能助推全县产业提档升级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团队。
第九条 人才类别之“拔尖人才”
——“荔城英才·突出贡献奖”项目,每次评选15名以内,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在全县各行业、领域能力水平拔尖、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第十条 人才类别之“领军人才”
——“荔城英才·乡村振兴之星”项目,每次评选10名以内,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基本条件:长期在农村基层和农业生产一线工作服务,尤其是特色农业产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农业生产等方面业绩突出,为农民增收致富、脱贫奔康、乡村振兴做出突出贡献,在本行业和全社会有较大影响力。
——“荔城英才·工业之星”项目,每次评选5名以内,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在全县工业产业领域,尤其是带动和推进全县重点产业快速发展,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成绩较突出,在本行业和全社会有较大影响力。
——“荔城英才·服务业之星”项目,每次评选5名以内,由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在全县商业贸易、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商务会展、文体旅游、人力资源服务、家政社区服务等行业领域,能够运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与科技技术手段,在促进行业降本增效、创新创造、转型升级、品牌塑造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荔城英才·名师之星”项目,每次评选5名以内,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为人师表,师德高尚,在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教学成果、培养学生等方面贡献突出,在教育领域和社会享有较高声望。
——“荔城英才·医卫之星”项目,每次评选5名以内,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热爱医疗卫生事业,长期从事临床工作,医术精湛、医德高尚,为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学科专业发展、医院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医疗卫生领域和社会享有较高声望。
——“荔城英才·文创之星”项目,每次评选5名以内,由县委宣传部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基本条件:政治坚定、德艺双馨,在哲学社会科学、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出版、网信事业、文化艺术、文博事业、文旅产业和国际国内文化交流合作等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知名度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
——“荔城英才·科技之星”项目,每次评选5名以内,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重点领域崭露头角,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为所从事科研领域的拔尖人才,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潜力。
——“荔城英才·工匠之星”项目,每次评选5名以内,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长期在企业和一线岗位工作,为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和革新做出突出贡献,或掌握民间传统技能、绝招绝技的知名技艺人才,其技能技艺在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行业影响力和知名度高。
第十一条 “荔城英才”的人才团队、拔尖人才、领军人才三类项目荣誉获得者,在管理期内不得重复申报同类别荣誉。拔尖人才荣誉获得者、人才团队荣誉获得者的核心成员或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期内不得申报领军人才荣誉项目。人才荣誉评选向学术回归,向基层一线急需紧缺人才倾斜。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荔城英才”评选工作采取统一部署、分头实施、统一命名的方式进行,即: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总体安排,各牵头部门(单位)对所负责项目评选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各镇(街道)各部门组织申报,牵头单位开展初评,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会同牵头单位开展终评,经公示、批准后印发入选名单。
第十三条 具体实施程序为:
(一)布置评选工作。评选当年年初,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印发评选工作总体安排后,各牵头部门(单位)分头制发各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评选工作的目标任务、标准条件、申报程序、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等。
(二)推荐申报。各镇(街道)、各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按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推荐的原则,分头开展推荐申报工作。
(三)初评。各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初评,县人才办派员参与。评选提出建议名单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
(四)终评。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会同各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组建专家评审组,对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产生拟入选名单,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五)审批命名。拟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会同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联合印发正式名单,颁发“荔城英才”荣誉证书并划拨资助资金。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荔城英才”荣誉获得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下列特殊支持政策:
(一)资金资助。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批后的人才资助方案,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对入选者提供一次性支持经费。其中,对人才团队,给予每个团队5万元资助;对拔尖人才,给予每人1万元资助;对领军人才,给予每人3000元资助。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二)团队建设。支持所在单位为入选者量身组建创新创业团队,鼓励入选者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牵头组建团队、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和应用开发。所在单位应根据任务和岗位需要,为入选者配备团队成员和助手。
(三)项目支持。鼓励支持入选者承担国家、省级、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和社科规划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对全县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研发项目产业化前景巨大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专门立项,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四)平台支持。入选者及其团队申报市级及以上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创新实践基地、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平台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给予重点倾斜。
(五)成果转化。鼓励入选者通过自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等方式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鼓励金融机构为入选者创办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等支持政策。
(六)岗位职称。鼓励所在单位选聘人才团队荣誉获得者的核心成员或主要负责人、拔尖人才、领军人才入选者担任首席研究员、首席工程师、首席技师等。
(七)培训休假。各镇街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每年有计划选派入选者到各地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学习考察,到各地开展学习培训。
(八)表扬激励。“荔城英才”荣誉获得者,优先发放“荔城英才卡”,并在县域范围内按规定享受政务、金融、科研、安居、医疗、交通、参观等优惠政策。对代表性强、贡献突出的高层次人才,积极推荐进入政府决策咨询机构,担任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人才荣誉为终身荣誉称号。入选者按5年周期进行管理,管理期满后由县人才办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考核。管理期内调离合江的,将按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参评资格,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本人荣誉资格,获得的资助资金依法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 加强联系服务。经常性开展入选者的联谊交流、咨询服务、走访慰问等活动,对入选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取得重大成果、患严重疾病等方面情况,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加强资助资金监管。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会同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相关部门加强对“荔城英才”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接受资助对象及资金使用单位须按照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纪律规定使用资金,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项目牵头部门(单位)负责研究制定具体项目评选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此办法不一致的原有县级人才荣誉相关政策规定均以此件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合江县“荔城英才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四川省“天府英才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泸州市“酒城英才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荔城英才卡”属于“天府英才卡”系列的C卡,是合江县高层次人才享受高效、便捷、优质服务的凭证,通过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确权发卡,为他们在合江县域范围内按规定享受政务、金融、科研、安居、医疗、交通、参观等优惠政策提供便利,增强高层次人才对合江的认同感、归宿感和荣誉感。
第三条 “荔城英才卡”管理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负责管理和统筹协调,县级有关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合江工作的“天府英才卡”A卡持有者、“酒城英才卡”B卡持有者,享受“荔城英才卡”所有服务内容;到合江参观、考察、交流的“天府英才卡”A卡持有者、“酒城英才卡”B卡持有者按规定享受相关服务。对从县外引进的“天府英才卡”B卡、C卡持卡人,经认定可发放“荔城英才卡”。
第二章 发放对象
第五条 “荔城英才卡”发放对象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认定,主要包括:
(一)在合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在合国家级高层次专家人才、省级高层次专家人才;
(三)“四川杰出人才奖”“天府友谊奖”获得者;
(四)市县领导联系服务的优秀人才;
(五)“酒城英才·突出贡献奖”“荔城英才·拔尖人才”项目荣誉称号获得者;
(六)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参与援助湖北一线工作的医疗卫生人才;
(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推荐,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我县已纳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天府英才”(A卡)、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酒城英才”(B卡)发放对象的,同步发放“荔城英才卡”。
第六条 “荔城英才卡”发放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年初集中制发、补发一次实体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七条 “荔城英才卡”服务内容:
(一)政务服务
1.持卡人在我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可享受事前、事中、事后相关服务及便利。
(1)事前服务:可享受协助准备前期申报材料和上门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个性化服务。
(2)事中服务:在我县政务大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可享受绿色快速通道服务,即时受理、限时办结(办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符合规定的,县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务服务事项在原承诺时限上再提速50%),同时可配备专人引导和指导,提供免费全程代办服务。
(3)事后服务:在办理完成县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后,可享受办理结果免费快递邮寄送达业务。
2.在办理户籍、出入境与居留手续时享受快速通道服务。
3.在办理公证手续时享受快速通道服务。
(二)金融服务
4.在县内银行机构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5.银行机构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持卡人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
6.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持卡人可在指定银行享受个人贷款利率优惠。
7.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外籍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单位在职证明或居住证明在我县开设储蓄卡、信用卡账户,办理存取款和汇兑业务等。
(三)科研服务
8.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相关部门为持卡人积极提供优质的科技信息及咨询服务,将持卡人纳入特约科研信息服务范围,享受科技文献信息、科技查新咨询等特约便捷服务。
(四)安居服务
9.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根据需要申请人才公寓,并按相关流程办理入住。
(五)医疗保健
10.可在定点医院(合江县人民医院、合江县中医院、合江县妇幼保健院)享受优秀专家医疗待遇,享受特约门诊就诊、优先安排病房等医疗服务。用人单位每年为持卡人免费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六)交通出行
11.可优先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申领审验补换等事项。
12.持本卡可免费乘坐县本级运营公交路线。
(七)参观旅游
13.持卡人每次最多可携3人游览尧坝古镇景区、玉兰山景区享受免门票服务(收取门票的情况下),景区自营收费项目享政务协议价。
14.持本卡入住琴韵温泉酒店和状元客栈享受政务协议价,入住九阳宾馆享VIP价格,入住江语兴酒店享语卡VIP价格。
(八)其他
15.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商有关单位明确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八条 “荔城英才卡”实行动态化管理,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负责“荔城英才卡”持卡人员服务数据库信息汇总、更新、维护、管理工作,原则每年更新一次。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各相关部门(单位)为持卡人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考核,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召开工作协调会,通报、协调,解决服务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 “荔城英才卡”对应服务项目(内容)可根据法规政策变化、服务群体大小、服务承接能力高低等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内容增减、程序调整、标准变更。
第四章 制发流程
第十一条 “荔城英才卡”制作应遵循统筹规划多方融合、使用便捷、安全有效等原则,提高持卡人优质服务体验感和人才卡社会影响力。
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择优确定“荔城英才卡”的制卡单位,明确由制卡单位负责相关服务项目(内容)实施的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荔城英才卡”发放名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认定,原则上每年年初核定一次发卡名单,确保应核尽核、应发尽发。需要特别申报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向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荔城英才卡”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定制卡片,适时集中或单独发放,让专家人才有荣誉感、获得感。
第十五条 首批“荔城英才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进行重新确认。卡片遗失后,持卡人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向发卡部门挂失、申请补办。
第五章 管理保障
第十六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负责统筹推进“荔城英才卡”的运行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注销其“荔城英才卡”,终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服务: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持卡期间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因违法违纪或违反道德规范而造成不良影响等不适宜持有“荔城英才卡”的;
(五)离开合江到外地工作的;
(六)其他不适宜持有“荔城英才卡”的情况。
第十七条 “荔城英才卡”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遗失或被盗的、本人信息变更或卡片损坏的,可按程序向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荔城英才卡”一人一卡、本人使用,不得自行转让、赠送、篡改、出售等。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等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荔城英才卡”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
“荔城英才卡”服务事项清单
服务事项 | 服务内容 | 主要责任单位 |
政务服务 | 1.在我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可享受事前、事中、事后相关服务及便利。 (1)事前服务:可享受协助准备前期申报材料和上门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个性化服务。 (2)事中服务:在我县政务大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可享受绿色快速通道服务,即时受理、限时办结(办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符合规定的,县级审批权限内的政务服务事项在原承诺时限上再提速50%),同时可配备专人引导和指导,提供免费全程代办服务。 (3)事后服务:在办理完成县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后,可享受办理结果免费快递邮寄送达业务。 | 县行政审批局 |
2.在办理户籍、出入境与居留手续时享受快速通道服务。 | 县公安局 | |
3.在办理公证手续时享受快速通道服务。 | 县司法局 | |
金融服务 | 4.在县内银行机构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5.银行机构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持卡人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 6.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持卡人可在指定银行享受个人贷款利率优惠。 7.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外籍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单位在职证明或居住证明在我县开设储蓄卡、信用卡账户,办理存取款和汇兑业务等。 | 人民银行合江支行、 县金融服务中心、 有关金融机构 |
科研服务 | 8.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相关部门为持卡人积极提供优质的科技信息及咨询服务,将持卡人纳入特约科研信息服务范围,享受科技文献信息、科技查新咨询等特约便捷服务。 |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
安居服务 | 9.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根据需要申请人才公寓,并按相关流程办理入住。 | 县人才办 |
医疗保健 | 10.在定点医院(合江县人民医院、合江县中医院、合江县妇幼保健院)享受优秀专家医疗待遇,享受特约门诊就诊、优先安排病房等医疗服务。用人单位每年为持卡人免费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 县卫生健康局 |
交通出行 | 11.可优先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申领审验补换等事项。 12.持本卡可免费乘坐县本级运营公交路线。 | 县交警大队 县交通运输局 |
参观旅游 | 13.持卡人每次最多可携3人游览尧坝古镇景区、玉兰山景区享受免门票服务(收取门票的情况下),景区自营收费项目享政务协议价。 14.持本卡入住琴韵温泉酒店和状元客栈享受政务协议价,入住九阳宾馆享VIP价格,入住江语兴酒店享语卡VIP价格。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合江县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充分释放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效益,更好服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以下简称“专项编制”),是指在县级事业编制总量内为有关事业单位引进符合特定条件的人才专门核定的事业编制。
第三条 使用专项编制引进人才,要坚持高端定位、严格标准原则,按照事业单位人才招录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用。
第四条 专项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单列管理、专编专用,人走编收、循环使用。
第五条 全县专项编制总量为50名,由县委编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单位为人才需求列入《全县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且已无可用空缺编制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每年4月,拟用编单位填写《合江县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申报表》,同时附用人单位编制使用情况、拟工作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以主管部门名义报县人才办。
(二)认定。县人才办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拟引进人才基本条件及拟工作岗位等进行认定。
(三)核编。经县人才办认定的,由县委编办审核拟用编单位编制使用情况,按程序出具高层次专项编制使用通知。
(四)引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按现有干部人事政策引进人才,使用专项编制引进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的聘用合同。
(五)入编。人才引进后,主管部门凭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介绍信或调动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到县委编办办理入编手续,实行实名制管理。
(六)出编。使用专项编制的人员因调离、辞职或自然减员情况离开或不在职等,由用编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到县委编办办理出编手续。
第八条 对专业人才需求量较大的事业单位,在单位核定的事业编制内,逐步探索实行“管理人员编制+人才专项编制”的结构化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专业人才比例。
第九条 对急需紧缺、高学历高职称人才鼓励向基层流动,采取总量内入编、主管部门内部调剂、满编调剂申请等方式,打破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界限,适度编岗分离,鼓励人才下沉。
第十条 每个事业单位每年申请核定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原则上不超过2名。使用专项编制的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出现空编后,由县委编办直接收回专项编制统筹使用。专项编制与本单位现有编制性质一致,占编人员按用人单位现行人事制度管理,所需经费按用人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编制的,县委编办收回所核专项编制,今后不再核定该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项编制;对违规使用专项编制情节严重的,按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办会同县委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江县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申报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贴照片处 | ||||||
出 生 年 月 | 政 治 面 貌 | 文 化 程 度 | |||||||
毕 业 学 校 | 所 学 专 业 | 毕 业 时 间 | |||||||
学 位 | 技 术 职 称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办公室 | ||||||
手机 | |||||||||
学习 工作 简历 | |||||||||
用人 单位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组织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合江县成渝高校大学生跟岗培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以成渝人才协同发展为契机,充分对接四川、重庆高校人才资源,加强优秀青年人才储备培养,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渝高校大学生跟岗培养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实施,县人才办牵头抓总,团县委具体实施,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各司其职,营造人才培养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四川省、重庆市两地高校的全日制本科三年级(五年制本科四年级)和全日制研究生二年级在校生。
第四条 跟岗培养采取课题研究、实岗锻炼、社会实践的方式进行,以2年为1个周期,周期内培养100人。
第二章 培养对象条件
第五条 培养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家国情怀,信念坚定、品德优良、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工作积极、身心健康,能够胜任跟岗单位各项工作,具有与实习岗位相符合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有志于毕业后投身基层、筑梦合江的优先。
(四)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 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
2. 获得一项校级及以上荣誉;
3. 获得院系及以上奖学金;
4. 截至选拔前,有一学年以上班级或校、院系学生干部经历;
5. 合江籍大学生。
(五)在农业农村、医疗卫生、教育、法律法学、金融、环境保护、文旅服务、信息网络、高新技术、城建规划等专业领域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要求。
(六)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 受过处分的人员;
2. 定向、委托培养或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
3. 其他不适宜报名的情形。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集中开展和常态化开展相结合的方式面向高校公开选拔,选拔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团县委协同县人才办收集机关、企事业单位跟岗需求,制定跟岗培养岗位清单,与高校发布联合公告。
(二)报名推荐。学生自愿报名,院(系)初审,高校审核同意后,推荐参加跟岗培养的初步人选。
(三)考察面试。县人才办、团县委对学校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确定考察面试人选并组织考察面试。
(四)确定人选。县人才办、团县委结合考察情况和岗位需求,择优确定跟岗人员名单。
(五)签订培养协议。用人单位与跟岗人员签订培养协议。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七条 实岗锻炼。根据全县工作实际,统筹安排锻炼岗位,原则上安排到镇(街道)、县级机关、县属企事业单位培养,跟岗锻炼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养周期内,每个学员最多调岗1次。
第八条 社会实践。培养对象要积极参与所去单位各项重点工作,主动投身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交流研讨等活动。每人每月至少参与1次社会实践,每年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九条 课题研究。培养对象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结合合江实际,围绕乡村振兴、文化旅游、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各类现实问题,组建专门的课题组进行研究。组建课题组开展课题研究的,应提前报县人才办审核备案,对聚焦合江实际,取得建设性调研成果的,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可给予3000-5000元的课题经费补贴。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条 经济补贴。培养对象在县内锻炼、实习期间,完成工作任务且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一)实岗锻炼时间3-6个月(含6个月),本科生每人每月14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600元,按照县人才办补贴50%,用人单位补贴50%方式予以补贴。
(二)实岗锻炼时间6-12个月(含12个月),本科生每人每月1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700元,按照县人才办补贴60%,用人单位补贴40%方式予以补贴。
(三)实岗锻炼时间1年以上的,本科生每人每月16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800元,按照县人才办补贴70%,用人单位补贴30%方式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 优先就业。培养期满后,根据县内工作需要,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和符合条件的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按相关规定,优先推荐参加全县事业单位直接考核招聘;表现特别优秀的其他专业本科毕业生,优先推荐到县属国有企业参加招聘考试。参加跟岗培养并考录到我县镇(街道)工作的培养对象,基层服务期满后,可优先选调进入县级机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其他待遇。参加跟岗培养计划并在我县就业创业的培养对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荔城英才集聚计划”相关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从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办会同团县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合江县人才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我县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我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的人才创新平台,是指围绕创新发展,依托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等建设的功能性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授(专家)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同时支持申报建设国家、省级重大人才创新平台,将其纳入全县人才创新平台体系统筹支持。
第三条 人才创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经济商务科技局负责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与管理,县科协负责教授(专家)工作站申报与管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与管理。
第二章 重大人才创新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人才创新平台,包含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部委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和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省级创新平台。
第五条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以下新获批建设的重大人才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原则上每年11月集中申报,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人才办按程序发放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二)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三)国家级和省级教授(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四)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申请配套资助应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主体为在合注册并纳税的企业或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且为平台第一依托建设单位;配套资助申请须在获批后一年内提出;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因涉税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 近三年在同一细分领域获批建设多类同级平台的,不重复支持;对已获其他县级部门配套资助过的同一平台,不重复支持。
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是指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引导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研发平台。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级重点实验室,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5万元资助。
统一命名为“合江县XX(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申请认定县级重点实验室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具有较好成长性的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具备固定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具有相应的科技人员队伍;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研究团队专兼职科研人员不少于5人。
(三)依托单位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明确有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归属、资金投入方式等实质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在3年(含)以上。
(四)依托单位具有一定的科技投入能力,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五)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因涉税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四章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行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组建,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动成果熟化和工程化,并为行业发展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研发平台。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5万元资助。
统一命名为“合江县XX(技术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县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我县行业中综合实力强、技术研发水平一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该中心为企业内部独立的研发部门(机构)或与外单位合建,有健全的管理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专门从事技术研发和科研管理的人员;
(三)具备工艺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艺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研发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研发团队总人数不少于5人;
(五)近三年承担过国家或省、市科技项目2项(含)以上;拥有所在行业领域5项(含)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新兽药、国家新药等),标准化建设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
(六)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因涉税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五章 教授(专家)工作站
第十三条 教授(专家)工作站是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研用合作项目为纽带,依托行业顶尖专家资源,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博士工作室同等适用。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教授(专家)工作站(博士工作室),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5万元资助。
统一命名为“XX(企业名称)教授(专家/博士)工作站(室)”。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专家/博士)工作站(室)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在我县及本行业竞争力强、发展态势好,且对建站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二)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稳定的经费支持,有较完善的技术支撑条件和服务体系,能为教授(专家/博士)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三)具备专门的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整合和利用研发的能力。原则上进站从事研发人员达3人以上。
(四)与1名以上教授(专家/博士)及其创新团队建立不少于3年的合作关系,研究方向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合作项目,能引领重点产业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合作“专家”原则上具有博士及以上学历或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科技奖励,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及相关专业正教授,或其他相当层次专家人才。
(五)建有县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或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的单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和省级以上产业化基地等可优先建站。
第六章 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十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行业产业技能领军人物在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开展技术攻关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建有完备规章制度的工作室。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3万元资助。
统一命名为“合江县XX(人名)(XX)(领域)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合格的技能大师
技能大师应在本县范围就业,职业操守良好,在其行业(领域)内技能拔尖、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带徒传技经验丰富,具有创新能力和带头作用的高技能人才。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 、“四川杰出创新人才奖”、 “四川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市政府特殊津贴”;
3.获得“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以上技艺人才;
4.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获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以上称号,掌握民间传统技能、绝招绝技,能够传授技能和代际传承绝技绝活;
6.被县级以上表彰(表扬)且在农村种养殖业技术创新、农产品加工和农产品研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县内有重要影响。
(二)有完备的保障体系
1.技能大师工作室职责明确、制度完备;
2.有技术攻关创新、传授技艺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
3.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研发项目、革新技术、转化成果等给予管理、指导和经费支持,对贡献突出、培养技能人才、授艺带徒的技能大师给予一定奖励报酬。
(三)有具体的带动项目
1.技术攻关类。有需解决的技术工艺难题,或技改项目,或重大技术装备引进创新项目;
2.技艺传承类。有人才培养规划,开展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能够传授技能和绝技绝活;
3.科研开发类。有参与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革新产生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4.技术交流类。承担或参与区域性交流活动及技能竞赛,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特色生产方法。
(四)有依托的单位申报
“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照属地或行业隶属关系,以镇(街道)或行业部门牵头,通过企业(行业)、院校为单位组织申报。
第七章 平台申报和立项
第十九条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科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制县级人才创新平台项目申报指南,每年3月对外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等内容。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资料,报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受理项目材料后,组织专家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或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正式立项。
第八章 平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才创新平台自立项之日起,实行三年周期管理,每年开展动态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平台补助资金分三年按5:3:2比例发放。
第二十四条 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科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平台周期管理和年度评估工作,平台所在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度平台运行情况报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评估,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评估结果,并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发放当年度平台建设补助;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支持评估的,取消平台资格及相应补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补助资金,终身不得承担合江县各类科技项目;无故拒报、瞒报相关信息的,3年内不得承担合江县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同时以上情形其依托单位(含法定代表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平台支持所需经费从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规范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办会同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合江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人才发展经费保障,切实规范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方英才来合创业就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县人才资金)是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县级预算安排的1000万元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各类人才引进,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资金申报、审核、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人才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县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全县性人才工作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重大任务落实所涉及的经费支出,以及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人才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县人才资金的使用主要分为人才奖补和项目补助两类,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将项目补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年度专项预算。
第六条 人才奖补。主要分为安家补贴、岗位激励、创业补贴、技能补贴和各类人才奖励等。具体安排程序为:
1.个人申报。每年3月,符合我县各类人才奖补条件的人才,向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申领上一年度奖补资金,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2.确定人选。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会同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奖补对象名单,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当年度奖补对象。
3.资金拨付。按人才奖补有关标准,制定资金拨付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在县人才资金中拨付。
第七条 项目补助。主要包括以县委县政府、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台的人才政策中涉及到的人才项目,以及围绕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领域、重点人才需求实施的重点项目。具体安排程序为:
1.申报。每年3月底前,符合我县项目支持条件的单位,分项目、分类别向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
2.审核。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向县人才办备案。
3.实施。各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指导。
4.评估。每年11月底前,县人才办会同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评估。
5.择优补助。县人才办根据项目评估结果,择优确定补助对象,制定补助方案,按程序报批拨付。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县人才资金与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奖补对象获得同类奖励、资助、补贴等,不予以重复资助;出现需收回奖补资金相关情形的,奖补对象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报备,相应款项退还县委组织部并缴入国库。
第九条 县人才资金安排的奖补对象所在单位和补助项目牵头单位须按相关政策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资助对象在合工作情况、资助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等书面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配合县财政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单项补助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使用部门须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人才资金依法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法处理,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合江县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提升全县人才工作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务实创新、群众公认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效,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四条 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分为综合目标、绩效目标和创新工作三个部分。其中综合目标40分、绩效目标50分,创新工作为加分项,加分不超过10分,总分值最高不超过100分。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综合目标(40分)。包括加强党委对人才工作领导;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建设人才发展重大平台;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等。
(二)绩效目标(50分)。包括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深入推进成渝人才协同发展;围绕重点产业加强人才集聚;加强与名校(院、企)战略合作;开展赴外招才引智活动;加强人才调研宣传等。
(三)工作创新(不超过10分)。创新人才政策;创新引才模式;改革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打造人才工作示范点等。
第六条 考核比例。采取单位总结自评(占10%),县人才办专项考评(占70%),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考评(占20%),实行百分制考核,突出工作实绩和各指标增长率,将三个部分的所得分数按比例折算后进行综合排名。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目标考核于每年12月集中开展。主要包含以下步骤:
(一)单位自评。每年底,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二)专项考评。县人才办牵头组成目标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调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对综合目标和绩效目标、创新工作进行考核,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平时督查、现场述职等情况综合评分。
(三)领导考评。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根据各单位自评、专项考评和日常了解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四)确定结果。综合汇总单位自评、专项考评、领导考评的折算加权得分,按照1:3:1的比例提出一、二、三等奖考核等次建议,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由县人才办以正式文件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和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一等奖的单位,在领导班子评先评优、个人表扬激励时优先考虑。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工作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一等奖的单位,在人才项目资金申报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对考核排名位于末位的成员单位,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督促整改,取消当年度人才项目经费支持。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县人才办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要注重差异性和针对性,力戒繁琐主义和形式主义,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