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T71608/2020-00007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合江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4-07
文号: 有效性: 无效

合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江县合力应对疫情影响鼓励 农民工在合置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合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4-07 09:48:07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合江县委办公室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江县合力应对疫情影响鼓励农民工就业创业置业十项措施>的通知》(合委办发电〔2020〕6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在合置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严格执行。

                                  合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合江县合力应对疫情影响鼓励农民工在合置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补助对象

置业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外地来合就业创业人员。

(一)农民工是指农村居民(下同)。

(二)退役军人是指从退出现役时间起计算未满5年的退役军人(下同)。

(三)高校毕业生是指从毕业时间起计算未满5年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下同)。

(四)外地来合就业创业人员是指非合江县户籍人员(下同)。

第二条  补助范围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营业用房和自住住房、二手营业用房和自住住房、一手车位。

(一)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指符阳街道建成区范围内。

(二)营业用房包括新建和二手商业、办公用房,以下简称“营业用房”。

(三)自住住房是指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名下无住房或只有1套住房(不含申请置业补助自住住房)的购房人,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包括新建自住住房和二手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

(四)一手车位(车库)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开发企业未售产权车位(车库)。

第三条  补助标准

对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购买住宅和营业用房的,补助一手住宅和营业用房100元/㎡,二手住房和营业用房50元/㎡,一手车位1000元/个。

第四条  申请和截止时间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自愿申请补助,如申请人同时满足多种补助对象的,只能以其中一种补助对象类别申请置业补助。新建营业用房和自住住房,以及一手车位(车库)可由购房人本人提出申请或者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二手营业用房和自住住房需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本人提出申请。

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申请置业补助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逾期不予受理置业补助申请。

购买新建营业用房、新建自住住房和一手车位(车库)的,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买二手营业用房和二手自住住房的,以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完税时间为准。

第五条  办理、审批和发放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经县财政局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定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置业补助发放到购房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新建营业用房、自住住房和一手车位(车库)。

1.个人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3)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4)农民工务工材料(农民工提供,原件)。

(5)学历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6)购房人银行卡(复印件)。

2.部门提供资料。

(1)县公安局出具农村居民户口查询核实意见。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申请人名下住房套数查询核实意见。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查询核实意见。

(4)县退役军人管理局出具退役军人查询核实意见。

(二)二手营业用房和自住住房。

1.个人提交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农民工务工材料(农民工提供,原件)。

(5)学历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6)购房人银行卡(复印件)。

2.部门提供资料。

(1)县公安局出具农村居民户口查询核实意见。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申请人名下住房套数查询核实意见。

(3)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退役军人查询核实意见。

第七条  资金来源

置业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财政局先行预拨部分资金给住房城乡建设局,再由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半年汇总后,根据发放明细表与财政局结算。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购房人申请置业补助后取消网签备案的,需先行退回置业补助资金后解除网签备案后注销。

(二)购房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对申请人以虚假材料骗取政府置业补助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对开发企业出具虚假材料协助申请人骗取置业补助的,由开发企业负责追回补助资金并将企业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本细则由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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