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T71608/2020-0000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合江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1-20
文号: 合府发〔2020〕3 号 有效性: 无效

合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江县荔枝古树名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合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1-20 16:01:28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更好保护我县荔枝古树名树,经县政府研究,现将《合江县荔枝古树名树保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合江县荔枝古树名树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荔枝古树名树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古树名树是指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荔枝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荔枝树。荔枝名树是指稀有珍贵、具有历史、科研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荔枝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江荔枝产区、城市荔枝绿化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荔枝古树名树保护管理。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荔枝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荔枝古树;

(二)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为二级荔枝古树;

(三)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为三级荔枝古树。

第五条  荔枝名树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等级,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省级以上领导亲植树木;

(二)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名人故居等,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三)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

(四)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

(五)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章  管理保护

第六条  合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荔枝产区、城市荔枝绿化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荔枝古树名树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荔枝古树名树保护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荔枝古树名树的调查、登记、鉴定、定级、编号、建档、设立标志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荔枝古树名树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七条  对荔枝古树名树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一)镇街为本区域荔枝古树名树管理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范围的由归属单位保护管理;

(三)生长在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的由公路和水库、河道管理单位保护管理;

(四)风景名胜区内的荔枝古树名树,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五)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内的荔枝古树名树,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第八条  荔枝古树名树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照荔枝古树名树养护管理的技术规定,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负责管护的荔枝古树名树正常生长。对已死亡的荔枝古树名树,养护责任单位及个人应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备案,待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按审批程序报上级机关备案;荔枝古树名树受到损害或发现生长不良及枯竭现象,养护单位及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处理。

第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县城规划区范围荔枝古树名树的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技术指导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对荔枝古树名树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荔枝古树名树的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荔枝古树名树的养护管理费用原则上由荔枝古树名树管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生长在单位及个人属地范围的荔枝古树名树管护经费由单位及个人负责;生长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公共绿地的荔枝古树名树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经费中每年应当划出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荔枝古树名树的保护、排险抢救和复壮工作。

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荔枝古树名树,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荔枝古树名树。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三级荔枝古树名树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荔枝古树名树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荔枝古树名树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树皮,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

(四)在荔枝古树名树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烧火、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五)在荔枝古树名树集中的林区,打鸟、搞集会演出等活动,擅自进入禁封的林区;

(六)其他损害荔枝古树名树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荔枝古树名树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时,应依据荔枝产区、城市荔枝绿化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荔枝古树名树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严格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荔枝古树名树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合江生态环境局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破坏荔枝古树名树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荔枝古树名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整治措施不力、玩忽职守,致使荔枝古树名树损伤或死亡的,对有关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0年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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