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T71608/2025-00057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2-06 发布日期: 2026-02-06
文号: 合府办规〔2026〕1号 有效性: 有效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来源: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2-06 17:59:51 【字体:

合府办规〔202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合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合江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7日

合江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18号)和《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的通知》(泸市环办函〔2019〕4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全县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术语与定义

本方案按照《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执行,若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有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

四、划定类型

合江县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和适养区。

(一)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划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适养区。禁养区之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度养殖区域。畜禽适度养殖区域内按照规模适度、种养结合的原则,鼓励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提档升级改造,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需实行雨污分离,配备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环保设施设备。

五、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县已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全部区域内陆域保护范围。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按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要求一致)。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县城及全县各镇(街道)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二)适养区。

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以外,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街道)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各司其职,统一规划、落实措施,推进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积极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到位。

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引导村(社区)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把禁养、适养等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减量化节水、无害化处理、种养循环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标准化健康模式,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县自规、水务、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县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县政府督查督办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职尽责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七、本方案自2026年2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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